贾汪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贾汪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的监督管理,确保融资行为规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为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政府投资建设任务,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土地出让收益、项目收益或财政资金等作为偿债来源,采用银行贷款、信托、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区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融资事项的风险评估、成本控制、资金监管、考核监督等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融资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财政控制,有序融资,优化结构,控制增幅”的要求,充分利用政府授信手段强化投融资运作能力。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融资计划和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各公司报送的融资计划需载明:融资项目、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抵押担保方式、偿债计划和偿债来源等,经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确定的融资对象签订融资合同,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对各区属国有企业确定建设的实体项目,报送的建设项目计划需载明: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期限、资金来源、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偿债计划、偿债来源、抵押担保方式等内容,对资金来源和偿债来源要予以重点、详细说明。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项目资金来源,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发展趋势,合理编制融资计划,于每年的12 月20 日前将下年度的融资项目和融资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第七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的融资项目和融资计划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小组审批。未经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项目,不得对外融资。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拟对融资项目和融资计划进行调整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区政府临时确定的项目,按区政府的决定办理。
第三章 融资资金偿还
第九条 融资资金的本息偿还要按照“谁融资、谁偿还”原则执行。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还款义务,防范融资风险。严格按照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融资计划所列的偿债来源,及时筹集资金,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资金的偿还来源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投资收益以及经营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十条 明确由财政偿还的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与区属国有企业结算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偿还的资金,各区属国有企业统一编制年度偿债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并监督组织实施偿债计划的落实。
第四章 融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融资资金到位时,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融资项目审批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融资计划所列用途使用融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融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融资资金到位后,除区政府调度使用资金外,区属国有企业未经区政府许可,不得对外拆借、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季度、年度融资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区属国有企业每季度要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融资资金到位情况、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融资资金偿还情况、 融资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会计报表,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汇总后报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每季度对融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 偿还、项目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严格投融资综合目标考核。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统筹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对每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完成情况,综合财政评审、项目审计、征信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意见报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发放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以前有关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