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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徐民救[2004]18号、徐财社[2004]34号)精神,结合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退职老职工(含40%救济)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2元。